欢迎来到桐乡律师网!在线咨询|联系我们

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

159-5830-9995

您所在的位置: 桐乡律师网 >成功案例

律师介绍

朱春旭律师 朱春旭律师是浙江凤栖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。事务所位于浙江省桐乡市,自2022年成立以来,主要办理刑事辩护、民商事案件。 朱春旭律师在执业期间办理了各类案件一千余起,擅长办理各类刑事案件及法律顾问工作,2023年以来多起... 详细>>

在线咨询

联系我们

律师姓名:朱春旭律师

手机号码:15958309995

执业证号:13304201310153864

执业机构:浙江建银律师事务所

联系地址:桐乡市校场东路1446号

成功案例

(真实案例)朱律师办理陈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,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

在本案中,两被告人为夫妻关系,朱律师担任被羁押的被告人的辩护人,经过庭审,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决改动了罪名,也相应减轻了处罚,最终判决后半个月左右,被告人就出狱了。

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

刑 事 判 决 书

(2015)嘉桐刑初字第965号

公诉机关桐乡市人民检察院。

被告人陈某,个体。因本案于2015年5月13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,同年6月16日被依法逮捕。现押于桐乡市看守所。

辩护人朱春旭,浙江建银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告人李某,个体。因本案于2015年5月13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。

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(2015)9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、李某犯非法经营罪,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,组成合议庭,于同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旭阳出庭支持公诉,被告人陈某、李某及辩护人朱春旭均到庭参加诉讼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公诉机关指控:被告人陈某、李某违反国家规定,以营利为目的,利用“六合彩”进行非法经营活动,扰乱市场秩序,情节严重,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,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、证人王某等人证言、证人李永红等人证言、辨认笔录及照片、搜查笔录、电子物证检查记录、电子物证检验鉴定报告、银行卡交易明细等证据,诉请本院对被告人陈某、李某依法惩处。

被告人陈某、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,请求本院从轻处罚。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:在案证据无法证实陈某等人接受他人投注的投注金额及获利金额;本案应定性为赌博罪;陈某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,认罪态度较好。据此请求本院对被告人陈某以赌博罪定罪,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。

经审理查明:

2015年2月至5月,被告人陈某、李某夫妇以非法营利为目的,在位于桐乡市梧桐街道东园小区283号的租房内,利用互联网,以投注地下“六合彩”的方式聚众赌博。其间,二被告人多次接受参赌人员李永红、谢远辉、李永泉、赖润生等人投注,累计投注金额64600余元,并从中非法获利6000余元。

上述事实,有经庭审举证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:1、证人李永泉等人证言,证实其各自在陈某、李某的投注点投注地下“六合彩”的经过;2、证人王某、钟某等人证言,证实其得知陈某、李某接受地下“六合彩”投注,并从中谋利的犯罪事实;3、辨认笔录及照片,证实李永红等人辨认出被告人陈某、李某就是涉案地下“六合彩”投注站的经营者;4、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,证实警方在抓获二被告人时,从李某、陈某处当场扣押用于作案的手机3部、电脑主机1台、工作手册1本、笔记本1本、码报16张、大小生肖表12张、空白单据8本、红色已填写单据49张等物品;5、电子物证检验鉴定报告、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,证实警方依法对扣押的手机、电脑主机内的电子信息进行提取并保存;6、短信内容详单,证实2015年2月至3月间,在涉案投注站投注的金额在64600元以上;7、被告人陈某、李某的供述在案。

本案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,足以认定。

本院认为,被告人陈某、李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,伙同他人利用地下“六合彩”的形式聚众赌博,接受投注金额64600余元,非法获利6000余元,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,且系共同犯罪。辩护人关于本案定性所提的意见予以采纳。关于接受投注的金额,公诉机关已综合全案证据就低认定为64600余元,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,故辩护人就此所提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,不予采纳。被告人陈某对于接受他人投注金额等主要犯罪事实未如实供述,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的意见与事实不符,不予采纳。综合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,不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,辩护人就此所提不予采纳。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,依法予以从轻处罚。据此,本院为打击犯罪,维护公共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七十二条第一款、第三款、第六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一、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,并处罚金一万元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。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即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5年12月12日止;罚金已缴纳)。

二、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一万元(缓刑考验期限,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;罚金已缴纳)。

三、被告人陈某、李某的违法所得6000元,予以追缴。

四、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三部、电脑主机一台、笔记本二本等物品,予以没收(由扣押机关桐乡市公安局依法处理)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二份。

审  判  长 朱 凯

人民 陪 审员 郑岳连

人民 陪 审员 蒋志群
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

(代)书记员 褚莉萍



免责声明: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,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。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,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,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,保证您的权利。

Copyright © 2017 zmxls.net All Rights Reserved

地址:桐乡市校场东路1446号

电话:15958309995

技术支持:网律营管

扫码关注×

添加关注,精彩分享